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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占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宋永兴犯侵占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 被告人宋永兴于2025年2月28日购买自诉人罗维名下车辆粤BCM3788,合同约定五个月分五期支付车款合计36000元,期间不断延期付款,直至2025年7月共收到车款17000元,截至2025年7月17日以车辆存在调表为由要求减少车款或者退车,当日与自诉人达成退车协议,约定退还车款8000同时被告人交付车辆给自诉人。 2. 被告人2025年7月27日约定交车给自诉人,当天晚上截至凌晨才让黄某(电话)将车辆开至惠州交车,但是车辆因

广东省-深圳市 刑事辩护 2025-09-14 21:34:51
用户:185*****206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6638人

    回复于2025-09-14 21:38:10

    从现有情况看,被告人宋永兴未按退车协议交付车辆,可能构成侵占罪。解决方案是先收集好购车合同、付款记录、退车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交易及约定情况。可尝试与宋永兴沟通,要求其按协议交车。若沟通无果,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侵占罪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其退还车辆,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

  • 康海杰律师

    月帮助73人

    回复于2025-09-15 08:36:16

    专业刑事律师,欢迎随时咨询。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116人

    回复于2025-09-15 10:30:08

    你这边具体是要咨询什么问题说的更详

  • 时龙律师

    月帮助6740人

    回复于2025-09-15 13:5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若被告人宋永兴在达成退车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车辆,将自诉人罗维的车辆非法占为己有,且车辆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侵占罪 “数额较大” 标准,其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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