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侵占罪
诉讼请求:
被告人宋永兴犯侵占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 被告人宋永兴于2025年2月28日购买自诉人罗维名下车辆粤BCM3788,合同约定五个月分五期支付车款合计36000元,期间不断延期付款,直至2025年7月共收到车款17000元,截至2025年7月17日以车辆存在调表为由要求减少车款或者退车,当日与自诉人达成退车协议,约定退还车款8000同时被告人交付车辆给自诉人。
2. 被告人2025年7月27日约定交车给自诉人,当天晚上截至凌晨才让黄某(电话)将车辆开至惠州交车,但是车辆因
广东省-深圳市
刑事辩护
2025-09-14 21: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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