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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旭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辽宁省-锦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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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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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志涛
律师
回复于2020-07-16 14:48:23
具体什么问题?已经被公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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