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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7月由于公司裁员方案出台被公司强制买断工龄补偿后(补偿金平均每人15万元),因公司需要,又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在原公司上班,职工岗位及薪酬不变,该合同2021年12月到期。在2022年8月17日,原公司将我们换到了公司授意成立的晶众达劳务公司(26人)和晶城劳务公司(30人)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我们的工作环境,岗位及薪酬未变,现劳务合同到期,公司要求我们归还2018年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后恢复原公司身份,并才能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对吗?求帮助!

贵州省-贵阳市 劳动争议 2025-09-06 00:23:08
用户:138*****979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64人

    回复于2025-09-06 00:27:51

    公司要求归还补偿金不合理也不合法。2018年裁员补偿合法,之后又签合同,换劳务公司签合同工作内容未变。依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是对过去工作的补偿,公司不能要求归还。解决方案是和公司协商,表明法律依据拒绝归还;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按规定续签合同或支付相应补偿。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962人

    回复于2025-09-06 09:12:06

    公司这样做通常是不对的。2018 年公司裁员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当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补偿,与后续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无直接关联,若当初裁员及补偿过程无欺诈等违法情形,且重新入职时未约定退还补偿金,员工无需退还。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958人

    回复于2025-09-06 17:58:41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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