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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干零食店一个半月,一开始说是长期工,离职的时候提前一个月跟他说好了,是他没跟我说,按短期工工资算,离职后发工资的时候才跟我说按短期工工资算,而且说是月休2天我干了30天,其中有一天是上了一个小时生病了请假了,他也依旧给我按30天算,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要回来工资啊

江西省-九江市 劳动争议 2025-08-29 18:43:18
用户:180*****431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546人

    回复于2025-08-29 18:50:41

    能要回工资。你一开始说长期工且提前一月告知离职,老板事后按短期工算工资不合理。月休2天,你请1小时假算全勤也不妥。你可先和老板协商,说明按约定付薪。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权益。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312人

    回复于2025-08-29 18:51:40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564人

    回复于2025-08-30 08:59:48

    这种情况你可以要回工资。若有劳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未签订合同但口头约定长期工,且你实际按长期工职责工作,也应按长期工标准算工资,同时月休 2 天你工作 30 天,少算的工资也可主张追回。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56人

    回复于2025-08-30 21:07:3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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