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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写(一)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苏州市最低标准工资计算,这样合不合法,如果休婚假是按实际发放月薪计算,还是按最低标准工资计算 二,公司约定每月28号为发薪日,我于2025.4.21日上班,2025.5.29日发四月份十天工资,2025.7.16日发五月份工资,现在是2025.8.14日还未发放六月份工资,期间催要两次工资 三,入职offer写试用期工资为13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转正为15000元,目前试用期已过三个月,公司未通知我转正,这种情况是转正了还是没转正,工资按哪个发放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争议 2025-08-16 10:21:53
用户:151*****223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546人

    回复于2025-08-16 10:27:14

    首先,合同约定婚假等带薪假期工资按苏州最低标准算不合法,应按实际月薪发。其次,公司多次未按时发工资,属拖欠工资,可协商,协商不成可仲裁。再次,试用期过公司未通知转正,一般视为转正,工资应按转正后 15000 元发。你可先与公司沟通,保留证据,若沟通无果,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564人

    回复于2025-08-16 11:00:03

    劳动合同约定婚假、丧假期间工资按苏州市最低标准工资计算不合法。根据规定,苏州婚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应按实际发放月薪计算。 公司未按约定的每月 28 号发薪日发放工资,若没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属于违法拖欠工资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56人

    回复于2025-08-16 11:24:5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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