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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年限13年,入职一家公司3个月,因为入职的时候忘记交社保证明,公司以迟交社保证明为由,将3个月产生的年假不计入,而是从交社保证明的时间开始算年假,请问这违法劳动法吗?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8-12 20:02:01
用户:134*****810
律师回复(7)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389人

    回复于2025-08-12 20:03:13

    这个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236人

    回复于2025-08-12 20:09:35

    公司做法违法。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超1年就有年假,您工作13年应享受年假,不能因迟交社保证明不算之前年假。您可先和公司协商,说明法律规定,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算年假;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主张自己应享有的年假权益。

  • 蒋博律师

    月帮助154人

    回复于2025-08-12 20:14:04

    违反劳动法,侵犯了你的权益

  • 时龙律师

    月帮助5259人

    回复于2025-08-12 20:14:38

    这种情况公司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规定,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该员工社会工作年限 13 年,已满足享受年假条件,公司不能以迟交社保证明为由剥夺其应享有的年假权利。

  • 张楠律师

    月帮助240人

    回复于2025-08-13 07:20:57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从员工入职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并开始计算工作时间。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449人

    回复于2025-08-13 08:22:52

    你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工龄,可以去投诉举报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091人

    回复于2025-08-13 10:17:21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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