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未告知课程考试相关要求(只能考两次,两次未通过续重修),当事人在第一次补考未通过后才得知不能继续补考,需报名重新学习相关课程并重新缴纳学费,才能再次进行考试(2次),因课程课时较长(近1个月)且培训机构较远,续附近租房,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后期公司工作安排,工资收入,学费支出等事宜,请问该培训机构是否没有尽到考试规则程序告知义务?当事人可否就追加一次补考机会进行协商?若不能追加补考机会,能否要求培训机构承担后续重修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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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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