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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搬迁,同市,从东湖高新区办公地点搬到武昌区,29公里,领导口头通知,会有交通补贴,无具体交通补贴方案,因距离太远,通勤时间每天增加最少2小时,劳动合同上无填写具体工作地点,只有合同封面公司名称下写了东湖高新区的地址,拒绝去武昌区办公,能谈补偿吗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7-16 17:11:57
用户:188*****170
律师回复(5)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56人

    回复于2025-07-16 17:19:51

    虽然合同没明确工作地点,但从东湖高新区到武昌区距离远、通勤时间大增,这属于对工作条件的重大变更。领导虽提交通补贴却无方案。你拒绝去新地点办公,可与公司谈补偿。先和公司协商,表明通勤困难,要求合理补偿;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108人

    回复于2025-07-16 17:25:20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348人

    回复于2025-07-16 17:31:18

    如果公司没有明确支付补贴,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51人

    回复于2025-07-16 20:21:21

    可以谈补偿。劳动合同虽未明确工作地点,但公司搬迁导致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若与公司协商不成,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0人

    回复于2025-07-17 11:10:1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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