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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自2005/12月/1起任职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民营企业于2019年6月被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公司被辞退,被辞退口理由(台湾的董事长很生气!生气原因不详),被迫离职前向公司爭取14加1个月全薪补偿及福利待遇偿但公司只同意以9个月的全薪及福利计扣除经济补偿金税额后拨款,且人事部门主管说若員工執意N+1则计薪单位只得以苏州市的平均工资为准计算,因任职其间财务收入状况良好,本人在岗期间競競业业贡献心力更无具体造成公司损失的事实,想请问律师有无机会爭取拿回6个月的赔偿差额?以上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争议 2025-07-15 23:37:12
用户:135*****703
律师回复(3)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577人

    回复于2025-07-16 10:05:50

    有机会争取拿回赔偿差额。公司以 “董事长很生气” 为由辞退员工,若无法证明员工存在过错或符合法定辞退情形,属于违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可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680人

    回复于2025-07-16 10:24:34

    有机会争取差额。公司以董事长生气辞退无合理依据,属违法解除。按规定应按工作年限支付N+1赔偿。人事说按市平均工资算无依据,若工资未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应按正常工资算。可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权。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46人

    回复于2025-07-16 11:38:41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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