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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在某公办学校代课,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口头约定按每节课时60元结算,在该校代课期间完成了规定的教学任务,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误。现在学校以文件规定和纪委要求为由,要求按照40元每课时重新核算,并要求返还多余的课时费。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绝退还。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7-15 17:14:12
用户:187*****877
律师回复(6)
  • 韩瑞律师

    月帮助638人

    回复于2025-07-15 17:17:17

    如果没有课时费书面证据,维权困难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680人

    回复于2025-07-15 17:19:25

    学校做法不合理,你可拒绝退还。你与学校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也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学校事后以文件规定和纪委要求为由变更结算标准,缺乏合理依据。你可先与学校协商,表明按约定履行的立场;若协商不成,可收集授课记录等能证明约定的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489人

    回复于2025-07-15 17:50:35

    可以拒绝退还,对方有合理诉求,要求对方去起诉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230人

    回复于2025-07-15 18:11:26

    这个没有任何依据的,让对方拿出证据证明按40算的依据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577人

    回复于2025-07-15 19:11:53

    这种情况不合理,你可以拒绝退还。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学校单方面降低课时费并要求返还差额,违反了关于薪资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46人

    回复于2025-07-16 11:40:2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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