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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2年8月入职成都一家公司,入职之前人事就告知入职后的第一年不给交公积金,直到23年9月到24年5月按单边120元交公积金,24年6月我主动提额到了单边500元,但是多出来的公司的380元要我后面每月银行卡转账还不能多备注啥的,后来25年1月公司发文说全员不交公积金了。人事私聊说如果要交,公司那部分也会交但是私下还是要转账转回去500。我的诉求是:公司表面上的账都做好了的,要怎么争取补回来我多交的钱,这种仲裁的话能赢吗

四川省-成都市 劳动争议 2025-07-14 00:17:49
用户:157*****184
律师回复(4)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603人

    回复于2025-07-14 00:19:11

    公司让您转账补公司部分公积金的做法违法。您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返还多交的钱并补缴之前未足额缴纳部分。协商不成,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其责令公司整改。若想仲裁,需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从法律角度,您有理有据,仲裁赢面较大。

  • 周一律师

    月帮助793人

    回复于2025-07-14 06:58:51

    社保问题不能仲裁,只能向人社部门举报解决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619人

    回复于2025-07-14 08:38:16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你可向成都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材料,要求公司补缴应缴未缴部分,通过仲裁也有较大可能胜诉,因为公司行为明显违反公积金缴存规定。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315人

    回复于2025-07-14 12:00:5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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