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咨询一下合同问题。本人2025年 7月初,在北京签约一个演员合作合同,时间是2025年7月15日到9月5日的合作时间,其中7月15到8月1日为排练时间,8月1日到9月5日是拍摄时间。
在七月初合同排练时间前,我和剧组一起围读,且和剧组主要角色导演等练习和熟悉角色,期间没有不愉快以,次日,制片人通知我,导演觉得我不合适角色,意思是不用我继续参与电影的角色创作了。 根据合同来说是甲方(剧组)属于违约了。我与制片人和导演沟通无果后,他们以合同中一条:乙方在排练、拍摄期间,如乙方无法满足导演艺术要求,或乙方具有严重品行瑕疵,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无须支付支付除定金外的后续款项。我该怎么维权谢
北京市
合同纠纷
2025-07-12 23: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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