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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了劳务派遣协议,协议规定我的工资是没小时17元(日结),合同期三个月,协议中有一个条款是:如果离职时合同期未满,最后一个月发放标准按12元每小时结算。这种条款合法吗?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7-12 21:34:13
用户:178*****715
律师回复(3)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350人

    回复于2025-07-12 21:41:51

    您好,协议有效。。。。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375人

    回复于2025-07-12 21:44:56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939人

    回复于2025-07-12 22:28:30

    这种条款可能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该条款限制劳动者离职自由且降低报酬,显失公平。你可与派遣公司协商,要求按 17 元每小时结算工资;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如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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