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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2 4 日,被告二张伟通过工商银行 (6212****6942)转入500000元至本人工商银行卡,确实有收到这笔款,但此笔500000元是被告二张伟给本人的还款(后附本人借款给原告二张伟的借款转账凭证、上班期间拖欠未支付工资、本人代张伟向我妹妹杨银艳的借款凭证、本人代张伟向我爸爸杨小红的借款凭证、本人信用卡借款给原告二张伟的使用凭证、本人网贷借款给原告二张伟的使用转账凭证),且此笔500000元是被告二张伟个人于2024年1月24日借姜爱民个人的借款(后附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并非原告与被告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负债(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有说明)。 现在对方已起诉

上海市 其他 2025-07-12 15:59:26
用户:180*****993
律师回复(4)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3721人

    回复于2025-07-12 16:04:46

    积极应诉说明这个情况,上海律师,可以私信把诉讼材料发给我帮你代理或者写答辩

  • 张颖律师

    月帮助2691人

    回复于2025-07-12 16:05:22

    你好,现在诉求是什么呢?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619人

    回复于2025-07-12 16:26:20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 500000 元是被告二张伟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笔款项不应被认定为原告与被告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负债。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603人

    回复于2025-07-12 21:58:55

    您有收到转账的事实证据,且能证明该款项是还款,也有证据表明是张伟个人借款非共同财产或负债,这些证据对您很有利。对方起诉后,您要积极应诉,在法庭上出示借款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注意证据要真实合法有效,按法院要求提交。若过程中有疑问,可随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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