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 月 2 4 日,被告二张伟通过工商银行 (6212****6942)转入500000元至本人工商银行卡,确实有收到这笔款,但此笔500000元是被告二张伟给本人的还款(后附本人借款给原告二张伟的借款转账凭证、上班期间拖欠未支付工资、本人代张伟向我妹妹杨银艳的借款凭证、本人代张伟向我爸爸杨小红的借款凭证、本人信用卡借款给原告二张伟的使用凭证、本人网贷借款给原告二张伟的使用转账凭证),且此笔500000元是被告二张伟个人于2024年1月24日借姜爱民个人的借款(后附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并非原告与被告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负债(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有说明)。
现在对方已起诉
上海市
其他
2025-07-12 15:59:26
用户:180*****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