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1日被告找到原告投资商混项目,原告投资100万,未签订合同,被告给原告写了收条一张,2016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出具借条,借期两个月,利息5分,2016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出具借条一张,利息5分,2017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在2017年9月11日还款30万,在2017年9月23日借款30万,出具借条65万,利息5分,在2018年2月12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借期两个月,借条载明110万,在2018年4月28日被告还款30万,汇入她人账户,2019年12月17日被告用房屋抵押75万,2018年2月4日原告从被告在政府的工程款项目扣100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债权债务
2020-09-23 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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