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具备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农民作为承包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其与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明确赋予原告资格:农民虽非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权归集体),但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政府未按批准标准补偿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其获得合理补偿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补偿行为的直接对象性:土地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农民作为实际使用土地并依赖土地生存的主体,政府未落实法定补偿标准的行为,对其财产权益造成直接影响,符合“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起诉要件。
司法实践的共识: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可被征地农民的原告资格,认为其对征收补偿行为具有诉的利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被征地农民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