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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省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职工,2000年左右就不在单位上班了,单位没活,,养老医疗单位一直给承担一部分,交的是低档的,这期间本人一直在打工,今年本月开始单位通知个人不让在社会上有流水,说国家有要求,一旦查出单位会除名的,省建也有其他分公司,但其它公司都没有这个要求,我想咨询一下是不国家真有这个说法,还是公司有其他目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劳动争议 2025-06-13 20:28:09
用户:136*****038
律师回复(4)
  • 王鹏律师

    月帮助22人

    回复于2025-06-13 20:31:40

    国家层面,法律层面没有这个规定,应该是你们公司自己的要求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979人

    回复于2025-06-14 08:18:47

    目前没听说国家有不让职工在社会上有流水的规定,单位这要求可能没法律依据,或许有其他目的。你可让单位拿出具体政策文件。若单位以有流水为由除名,属违法解除。你可和单位协商,了解其真实想法;协商不成,若被除名,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73人

    回复于2025-06-14 11:14:04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599人

    回复于2025-06-14 13:04:29

    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通常不能随意查询劳动者银行流水,其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单位以此为由威胁除名缺乏法律依据,你可与单位沟通,了解具体原因,若沟通无果,可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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