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570人
回复于2025-05-22 09:06:58
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需书面协商)。您有权要求补足工资差额(10000元-实发数),并可主张25%经济补偿。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时,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正常支付工资,公司行为可能构成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记录、投诉申请书
月帮助550人
回复于2025-05-22 10:05:05
您好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的,您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月帮助10389人
回复于2025-05-22 10:14:53
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安排且大幅降低工资,你可先与公司协商,明确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并恢复正常工作安排。协商不成,收集好工资发放记录、放假通知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报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月帮助2374人
回复于2025-05-22 10:22:05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月帮助4199人
回复于2025-05-22 12:03:23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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