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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酒店签约的15年租赁合同,酒店方提出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酒店方可以提前三个月通知,支付三个月的违约金,而业主方不可提前解约,除了酒店方超过60天没有支付租金。请问这是否合理?

福建省-厦门市 合同纠纷 2025-05-12 18:13:10
用户:158*****406
律师回复(4)
  • 张颖律师

    月帮助2994人

    回复于2025-05-12 18:14:47

    你好,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745人

    回复于2025-05-12 18:16:33

    根据你说的这个条件,双方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236人

    回复于2025-05-12 18:19:45

    这合同条款不太合理,明显对业主方权利限制过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根据《民法典》,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解决方案可与酒店方协商,争取增加业主方合理提前解约情形,如酒店重大经营问题影响租赁物安全等;也可调整违约金条款,让双方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更对等,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157人

    回复于2025-05-13 10:27:59

    这种约定不太合理。从公平原则来看,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大致平衡,而此合同中酒店方有相对灵活的提前解约权,业主方的提前解约权则受到严格限制,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过,如果这种不对等是基于双方充分协商,且业主方在其他方面有相应利益考量,如租金优惠等,也可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可能受法律对公平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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