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5日,我与旅行社签订了上述邮轮旅游合同,约定我参加1月25日出发的“鼓浪屿号”上海-济州-福冈-上海4晚5天的跟团游。然而,就在出发当天上午,我遭遇了交通事故,导致我无法按时登船参加旅游。事故发生后,我立即通知了旅行社,并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我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
合同条款的不合理性
退款政策过于严苛: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的,旅游费用扣除比例为100%。这一规定显然对消费者极为不公平,尤其是在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参加旅游的情况下,消费者将承担全额损失,而旅行社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信息不对称:合同中使用
上海市
合同纠纷
2025-03-20 18: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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