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大四学生,参与校企合作的实习,未签署三方协议,签订了实习协议,协议若非病假等特殊原因不能离职,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实习或未经实习单位同意,擅 自离职按旷离论处,通报学校并取消所有未结算薪资,同时保留实习单位的培训成本的追偿
由于公司承诺每月25号发工资,但公司存在多次拖延发放情况。实习过程中与公司第一次提出想要离职,公司要求本人与学校协商。后与校内相关老师联系征求意见,校方同意离职,并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1月17号老师对公司告知本人离职,公司回应2月要离职只能按旷离处理,只有基础工资扣除绩效。
现有疑问,鉴于本人已经提前提出离职,公司依旧按照旷离处理是否合理?我如何处理才能将损失降低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争议
2025-02-02 1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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