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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自驾车因躲闪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受伤的是坐在自己车内的朋友,但因没有及时报案,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经审理,仍然认定他犯有交通肇事罪。虽然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也给驾驶员们敲起警钟:自驾车肇事致车内人伤不报案, 仍要定罪。   不久前,被告人王某驾驶尼桑轿车行至太子河区某路口时,因车速较快,将撞上前方骑自行车的杨某,为躲闪杨某,将张某驾驶的宝莱轿车轮刮蹭,并致使自己所驾驶的车翻入旁边路沟内,造成车内乘员李某受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认为受伤的是自己的朋友,不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们会协商解决问题,再说主要责任是自己,也不能自己告自己吧,因此,王某并没有及时报案。但是,因为

北京市 其他 2025-01-30 14:44:04
用户:138*****740
律师回复(1)
  • 吴亮律师

    月帮助6970人

    回复于2025-01-30 14:49:08

    王某虽未及时报案,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吸取教训,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处理。受伤朋友虽可能协商解决,但法律责任不可免,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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