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入职,公司注册地:烟台,工作地点:苏州,工资25000元/月(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都在公司),公司未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工资支付至2023年1月(有工资单和转账记录),从2023年2月开始拖欠至今(至今未办理离职手续),拖欠期间没有进行劳动仲裁(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但通过微信一直向公司法人催讨工资(公司法人承认拖欠工资),2024年12月23日烟台的调解中心致电公司法人进行调解(两个月工资),法人拒绝调解,2024年12月24日烟台仲裁部门建议直接仲裁(已在线上提交仲裁申请)。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在实际工作地(苏州)直接进行起诉?能够主张几个月的工资或者其他赔偿?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争议
2024-12-25 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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