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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3年10月份入职,24年10月初提出离职,10月28日交接的时候,公司让签署离职申请表,里面有一项内容为,本人的工资、报酬、福利等待遇已经全部发放到位,本人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放弃主张任何权利。同时约定11月份发放10月份工资及提成,但11月份发放工资时未支付提成,有聊天记录为证,同时有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证明,证明确实拖欠提成,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已申请仲裁要求支付10月份提成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申请书中那句话有什么不良影响,如果有影响如何反驳

山东省-济南市 劳动争议 2024-12-19 16:58:15
用户:178*****113
律师回复(5)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039人

    回复于2024-12-19 18:35:44

    离职申请表该项约定可能有不利影响。可从实际情况及证据着手反驳,证明提成应发且未签合同应给双倍工资差额,强调公司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162人

    回复于2024-12-19 18:38:59

    根据你说的情况,只要客观上存在这个不影响

  • 回复于2024-12-20 11:31:37

    可以电话详细沟通。。。。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6人

    回复于2024-12-20 12:22:28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时龙律师

    月帮助9695人

    回复于2024-12-20 19:22:34

    你好,如已签订发放到位的承诺,存在较大风险,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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