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婆博士毕业与学校签了合同,合同里面有这一条“3.乙方受聘到甲方工作,最低服务年限需满五周年[含试用期(见习期)],如乙方在五年服务期年限内任何时段提出调离甲方或报考其他单位、报考研究生、辞职、自动离职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在她不想去那边工作了。目前仅仅签了合同,体检结束,其他入职适宜还没有办理,这个违约金必须要给吗?能不要尽可能减少我们的损失?
江西省-赣州市
合同纠纷
2024-11-24 16:33:11
用户:18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