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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婆博士毕业与学校签了合同,合同里面有这一条“3.乙方受聘到甲方工作,最低服务年限需满五周年[含试用期(见习期)],如乙方在五年服务期年限内任何时段提出调离甲方或报考其他单位、报考研究生、辞职、自动离职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在她不想去那边工作了。目前仅仅签了合同,体检结束,其他入职适宜还没有办理,这个违约金必须要给吗?能不要尽可能减少我们的损失?

江西省-赣州市 合同纠纷 2024-11-24 16:33:11
用户:183*****454
律师回复(2)
  • 张扬智律师

    月帮助150人

    回复于2024-11-24 16:41:20

    这个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是否是事业编制?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359人

    回复于2024-11-24 16:52:41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建议与学校协商,争取减少违约金或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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