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吴某,在2020年3月—2024年1月就职于甲单位,于2024年2月被认命于乙单位担任生产负责人(甲单位是私人企业,乙单位是甲单位和丙单位合资的企业)。2024年9月14日,丙单位人力资源部下发通知并当场免除吴某职务要求其做好工作交接,未对吴某做出任何其他安排,国庆假期结束至今始终未有工作安排。10月25日,乙单位对吴某发放9月份工资,9月1日—14日为正常岗位薪酬,9月15日—30日为普通员工岗位薪酬。是否可以追究赔偿。
安徽省-合肥市
合同纠纷
2024-11-05 1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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