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琴行机构工作,试用期工作40天左右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公司要求提离职后要干够30天做交接才可以走,不然工资缓发或扣除。因手机有一些学生,时间短做不了交接所以要求一个月再离职。
合同上写的是已过试用期转正,但是没有签转正合同,企业微信的状态也是试用期状态,也没有交五险一金,合同也确实写了离职工资缓发30天,交接任务要完成百分之90。
这种情况如果没有按要求离职,并且没有交接,缓发工资或扣除工资的话,可以劳动局告吗。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争议
2024-08-25 19:51:40
用户:185*****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