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4-08-08 14:5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调整(如成立分公司),而非出于个人意愿离开原用人单位,那么在与新用人单位(即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可以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 然而,您的问题中提到的情况是否构成“二次签订”,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背景情况来分析。通常情况下,“二次签订”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而这一次的签订是对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续签或者变更。如果是这样,那么这次签订通常不被视为“二次签订”。 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从原用人单位转移到新用人单位,而且两个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同一家公司为了业务需要设立的不同分支机构,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被认为是“二次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连续计算,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仍然是同一个用人单位,尽管劳动合同的形式上有所变化。 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