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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单位缴了工伤保险超期申报工伤前期医疗费仍需承担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2026-09-09
导读:杭州律师单位缴了工伤保险超期申报工伤前期医疗费仍需承担

在工伤维权案件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误区:许多劳动者认为,只要单位给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所有费用就都该由社保基金报销。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再次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即使参保,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相关待遇仍需单位自行承担!

一、案情回顾:高空坠落致多处骨折,单位迟延近7个月才申报

2024年4月,我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劳动者”)在杭州某大型建设项目工地从事钢筋绑扎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滑落,造成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及腰椎横突骨折,伤情严重。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被紧急送医,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累计14天,并遵医嘱持续休养至次年5月。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却迟迟未在法定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到事故发生后的几个月后单位才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得不自行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2024年12月,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5年7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单位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劳动者遂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便是申报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承担。

我们代理劳动者明确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用人单位于2024年4月7日发生事故,却在11月才申报,明显超过30日的法定时限。

因此,2024年4月7日至11月15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仲裁结果:法律为劳动者撑腰!

仲裁委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观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上述迟延申报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尽管劳动者主张的金额更高,但仲裁委依据社保机构的专业核定,支持了合理部分。

最终,仲裁委不仅支持了这笔医疗费,还全额支持了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四、律师说法: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重警示

 对用人单位:

参保≠免责! 缴纳工伤保险只是第一步,及时申报工伤是法定义务。

超期申报的代价不仅是罚款,更需自掏腰包支付本可由基金报销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

正确做法:事故发生后,立即救治,并在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

 对劳动者:

若单位未及时申报,切勿被动等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保留好所有原始票据(医疗费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这是日后索赔的关键证据。即使单位声称“已参保”,也要主动跟进工伤认定进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结语

法律的温度,在于它既保护守法者,也惩戒懈怠者。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一位受伤劳动者的公正补偿,更是对所有用人单位的一次生动法治教育: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打半点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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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执业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