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暂行规定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
1993年6月3日,飞航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习惯我国改革开放和开展民用航空运送的需求,保证飞翔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招聘外籍飞翔人员驾驭在我国挂号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品、邮件的公共航空运送飞翔。第三条 飞翔人员是指直接操作航空器和航空器上飞翔、通讯等设备的人员,包含驾驭员、领航员、飞翔通讯员、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