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

公司清算日的确定

公司清算是什么,如何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

清算作为一种法令程序,在公司刊出时有必要进行产业清算,若是没有精算直接自行停止的话,是不具有法令效力也不受保护的。一般公司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以及非破产清算,别离适用于《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后者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在进行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清算是什么,怎么承认企业停止生产运营开端清算之日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那怎么承认企业停止生产运营开端清算之日呢?首要可从

如何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法律咨询:怎么确认公司强制清算案子清算组成员的酬劳?法律咨询回答:公司股东、实践操控人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酬劳。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能够依照其上一年度的均匀工资标准计付酬劳。中介机构或许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酬劳由中介机构或许个人与公司洽谈确认;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清算组】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

【清算组】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公司清算理论和实践中关于清算主体和清算人有着不同的观念,乃至有着概念混用的趋势,造成了清算程序的紊乱和清算职责的不清晰。笔者以为,清算主体是指在公司闭幕时有职责安排清算安排、及时对公司的产业及债权债务联络进行整理的主体,也称清算职责人或清算职责人。所谓清算人,是指依据法令规则或许被清算主体选任或许法院指定详细担任清算作业的主体。而咱们所说的清算安排或我国公司法中

清算组的成立日期应当如何确定

    清算组的建立日期应当怎么确认?    清算组的建立日期,应按以下状况确认:1、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有约好的,公司宣告闭幕之日为清算组建立之日;2、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没有约好或虽有约好,可是公司在宣告闭幕时股东会抉择别的选任清算人的,清算人选出之日为清算组建立之日;3、公司章程对清算人事前没有约好的,股东会议又

公司法清算结束之日起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在必定的法定景象下,或许在公司破产时,就会发动清算程序。我国公司法所规则的清算程序是有必定时限的,很多人都不清楚公司法所规则的清算完毕之日起的规则是什么,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协助。一、公司法清算完毕之日起的规则是什么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规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限为180天,但依据状况可延伸,延伸最多不超越90天,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期限为270天,还可依据状况

公司的清算

 内容提要: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首要、最活泼的民事主体,其好像天然人生命体相同,有其发生、生长、变老、直至中止的天然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够将公司称之为公司生命体。与天然人不同的是,公司生命体的生计的强弱之分有着非常巨大的距离。有的公司已存续百年仍能朝气蓬勃而不见颓势,而有的公司树立不过数日,或几年就不得不中止。在实际的经济生活进程中,公司的中止是一个遍及的现象,尽管公司中止的原

公司清算的程序规定

公司清算的程序规则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别离适用不同的法令:一、 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则的程序;二、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闭幕和被责令依法闭幕的景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则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过程打开:一、&nbsp

公司清算的步骤规定

公司清算的过程规则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别离适用不同的法令: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则的程序;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闭幕和被责令依法闭幕的景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则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过程打开:一、建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则,自愿

【清算组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如何确定

【清算组的抉择】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建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怎么确认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建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把握与公司清算有关的公司档案文件、财政账簿以及印章等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清算组交给上述物品导致清算组不能清算而提起的诉讼,怎么确认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建立的清算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清算是清算组的权力和责任,该权力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履行

新公司法:公司的清算

注: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拿手处理公司法令事务,包含公司建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兼并、分立;公司股权改变、切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维护等。联系办法: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书社,2006年出书)。这次公司法修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