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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赠与未过户还可以撤销赠与协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7:48

案情
赵某林配偶系乡村大众,在乡间村庄有一处院子,1998年颁发了团体土地运用证。2005年赵某配偶迁进县城到子女处寓居,将院子交给侄子赵某平配偶运用。2009年赵某林配偶与赵某平配偶签定一份赠与协议,约好:赵某林配偶将乡间村庄的房子赠与赵某平配偶。赵某平配偶一向运用至今,但未处理过户手续。2012年赵某林的老伴逝世。2013年赵某林申述赵某平配偶,要求承认两边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由赵某平配偶返还房子。
不合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赵某林配偶将自己一切的房子赠与赵某平配偶,赵某平配偶一向运用,但未处理过户手续,应当返还房子。
第二种定见以为,赵某林配偶将自己一切的房子赠与赵某平配偶的行为,意思表明实在,其内容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为合法有用。应判定驳回赵某林要求吊销赠与、返还房子的诉讼请求。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依据法令规则,乡村宅基地归于乡村团体安排一切,本村乡民享有运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力。乡民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团体安排成员的资历,其原运用的宅基地即应由本村团体安排回收。故赵某林配偶自将户口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团体安排成员的资历,其原运用的宅基地亦应由村团体安排回收。赵某林配偶无权处置宅基地,但能够处置地上物——即其一切的房子。依据合同法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赵某林配偶与赵某平配偶的赠与系两边实在、自愿的意思表明,因而赵某林配偶将归于自己的房子赠与给赵某平配偶的合同内容是合法有用的。
合同法第186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前能够吊销赠与。本案的关键是赠与产业的权力是否现已搬运?房子归于不动产,关于不动产品权的搬运,法令有更严厉的规则。物权法第9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经依法挂号,发作法令效力;未经挂号,不发作法令效力,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合同法第187条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等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亦明确规则,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处理房产改变挂号。可是,乡村房子处理过户手续,法令无明确规则,是个空白。
综上所述,应判定驳回赵某林要求吊销赠与、返还房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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