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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重要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8:50

案情介绍
2011年大理某基督教堂以24.6万元价格购买了杨某的面积253.9平方米国有安顿用地一块,达到口头协议。教堂交给了悉数金钱,处理土地手续时,杨某反悔,称中间人赵某许诺过户时能够洽谈加价,要求加价15万元。教堂不同意,故将杨某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一、2011年基督教堂托付教友赵某与杨某口头洽谈转让地块,随后请人代写了《转让文约》杨某签字。二、基督教堂支交给杨某配偶共24.6万元。之后,杨某将《转让文约》交由基督教堂保管,作为证约凭据。三、两边订约并付款时,涉案地块的产权证照没有处理结束,土地证颁布后,杨某一方反悔,经大理古城基督教堂屡次敦促,仍不交给涉案土地并帮忙处理过户手续。
法院以为,一、本案两边当事人口头洽谈共同,确认了建造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首要内容。基督教堂未在《转让文约》上签字,《转让文约》系杨某配偶认可口头合同及其首要条款并许诺实行的方法,并非合同文本,起到证明口头合同存在的效果。因而本案两边当事人并未缔结书面合同;二、依据法令规则,当事人两边转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三、本案当事人虽未依法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但有依据证明两边缔结了口头合同,对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共同,而且合同价款现已付出结束,该合同建立。杨某“过户要加价”的主张无现实及法令依据,不予选用。判定杨某帮忙处理土地过户手续。
案情剖析
转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应当缔结书面合同,本案两边当事人并没有缔结书面合同,违反了法令规则。但由于两边现已实行了合同的首要责任,视为合同建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法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经过这个案子,主张有必要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避免两边反悔没有依据加以证明,或许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导致无法处理土地证书。
相关法令规则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
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定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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