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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8:34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爸爸妈妈与子女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
王女士反映:王女士3年前离婚,依照法院判定,其时刚上小学的儿子由其父亲直接抚育,王女士未与儿子共同生活,无法行使教育他的权力。日前,因儿子在校园与别人打架被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告诉王女士与其前夫一同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与诉讼有根据吗?
律师回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因而,王女士离婚后尽管不直接抚育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联系并未改动,法律上的权力责任联系也未改动。人民法院受理以王女士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鉴于王女士的儿子没有成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则,将王女士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告诉其参与诉讼是有充沛法律根据的。
◆怎么确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
陈先生反映:其父亲于2002年6月作了遗赠公证,将遗产悉数遗赠给别人。2009年4月,陈先生的父亲逝世。陈先生想了解:根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那么,是不是只需受遗赠人无法证明其于2002年8月前有清晰表明承受遗赠,就可以确定受遗赠人抛弃受遗赠?
律师回答: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言的方法,将其个人的产业赠与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并于其身后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尽管遗赠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要于遗赠人逝世后该遗赠才发作法律效力,即遗赠人逝世前,不发作产业所有权的搬运。因而,关于怎么确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应当把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了解,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被承继人活着时,即使做了遗言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计时就表明承受遗赠,只能等被承继人逝世后再表达自己乐意承受遗赠的志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承继人逝世之日起算。假如受遗赠人在被承继人逝世之后才得知遗赠事宜,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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