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转让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23:18企业全体财物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闭幕而将其经营活动的悉数(包含一切财物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组织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交流代表承受企业本钱的股权(包含股份或股票等),包含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悉数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组织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纵观相关方针,企业全体转让应按以下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1.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规则:转让企业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财物价值决议的,与企业出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物的行为彻底不同。因而,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规模。不该征收营业税。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悉数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 420号)规则:转让企业悉数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因而,转让企业悉数产权触及的应税货品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规模,不征收增值税。
2.应交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则:企业全体转让属企业悉数产业的一切权转让,应依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交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交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交纳土地增值税。
【例1】某企业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占用国有土地50亩,全体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经评价组织评价,其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子(现行商场建造价)的价格为800万元,房子为七成新,答应扣除的有关税费(印花税)1.50万元。该企业全体转让后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评价价格=800×70%=560(万元)
答应扣除的税费算计1.50万元。
扣除项目算计=560 1.50=561.50(万元)
增值额=800-561.50=238.50(万元)
增值率=238.50 561.50×100%=42.48%
应纳税额=238.50×30%=71.55(万元)
3.收入增值达份额要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如果在企业全体财物转让买卖的承受企业付出的交流额中扣除非股权付出额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就应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则。算出清算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