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的条件及应缴的税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3:51一、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规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搬运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予。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期限和条件出资开发、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依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归于房子建造工程的,完结开发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归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构成工业用地或许其他建造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子现已建成的,还应当土地持有房子所有权证书。
二、答复定见:如不契合上述条件,我局将不予受理土地转让请求;如契合转让条件需供给以下材料并交纳有关税费。
1、需供给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存档留复印件,未发证的先补发证);
(2)房子所有权证原件(存档留复印件,如未发证,出具未发证文字说明或房管局证明);
(3)转让两边身份证复印件;
(4)转让方向我局提交转让请求原件;
(5)土地转让协议原件(存档留复印件);
(6)土地评价陈述存案表原件;
(7)交纳各种税费发票原件(存档留复印件)。
2、应交纳的税费:
(1)土地出让金。土地评评价格的40%-50%。
(2)土地契税。税率为4%,详情请咨询县财政部分。
(3)土地转让营业税。税率为14-15%,详情请咨询县地税部分。
(4)土地交易服务费。收费根据规范见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文。
(5)土地挂号相关费用。约200元/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