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7:20
实践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法令答应的。可是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就必定有用。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怎样判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什么景象下会无效?
转让方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合同的效能
第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无效。《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第38条规则:"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念以为,上述法令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则,假如转让方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因而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念以为合同有用。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根据的理论及详细条文,物权变化采纳的是债务形 式主义的物权变化形式,即债务契约加挂号准则。在这种形式下,挂号行为与债务合同是彼此独立的两个行为,挂号行为仅仅物权获得与搬运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 权变化的时刻边界确定在标的物挂号之时,归于合同的实行问题,不是合同的收效要件。这种观念以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是对土地使用权 权属变化所作的强制性规则,针对的是挂号行为而不是债务合同。假如转让方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缔结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处理改变 挂号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实行合同,而合同自身的有用性不受影响。笔者附和这种观念的理论剖析和对法令的解说,但却不同意其定论。
转让方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合同的效能
第一种观念以为合同无效。《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第38条规则:"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依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念以为,上述法令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则,假如转让方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因而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念以为合同有用。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根据的理论及详细条文,物权变化采纳的是债务形 式主义的物权变化形式,即债务契约加挂号准则。在这种形式下,挂号行为与债务合同是彼此独立的两个行为,挂号行为仅仅物权获得与搬运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 权变化的时刻边界确定在标的物挂号之时,归于合同的实行问题,不是合同的收效要件。这种观念以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是对土地使用权 权属变化所作的强制性规则,针对的是挂号行为而不是债务合同。假如转让方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缔结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处理改变 挂号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实行合同,而合同自身的有用性不受影响。笔者附和这种观念的理论剖析和对法令的解说,但却不同意其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