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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12:40

土地的两大权力别离是归于国家和国家规则的归于相关的公民,土地的分类只要两种,别离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者别离有各自的法令规则和相关的运用规则,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则比较较为严厉。那么吊销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的解说吧。
什么状况下,国家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
归纳《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公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令法规,回收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含以下5种景象:契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公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则,为公共利益需求或许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求运用土地的;契合《中华公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则,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
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国家能够按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依据土地运用者已运用的年限和开发、运用土地的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为公共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的;
(二)为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约好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请求续期未获同意的;
(四)因单位吊销、搬迁等原因,停止运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作废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则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对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
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流程
拟定回收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或县级公民政府的同意调整用地的文件,拟搬迁、闭幕、吊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请求或许土地管理部门决议回收的处理意见,拟定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并将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事宜告诉原土地运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力。
听证。土地运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告诉后的必定期限内向市或许县级公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听证后规则的必定期限内,将所拟定的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许县级公民政府批阅。
下达回收决议书。依据市或县级公民政府同意的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意之日起必定期限内,向原土地运用权人下达《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书》,一起奉告原土地运用权人请求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力。
刊出挂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书》后,由原挂号发证机关处理刊出土地挂号,回收国有土地运用证,并发布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布告。
补偿。因运用期届满,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需求回收土地运用权,或许因土地运用权人违法等本身原因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对原土地运用权人不予补偿。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解说的“什么状况下,国家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国家关于国有土地的监管是十分的全面,特别是关于国有土地的丢失问题。并且在必定的状况和条件下国家是能够撤回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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