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0:12当事人因成婚时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可是请求婚姻无效时两边现已到达法定婚龄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婚年龄属无效婚姻,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的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因而,请求婚姻无效时两边现已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归于法定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法院不予受理。婚姻的效能从夫妻两边具有成婚的本质要件时起算。也即在两边都到达法定婚龄后,他们的婚姻才受法律维护。
【事例】
【案情介绍】
1991年,家住临颖市20岁的年青姑娘张美丽经人介绍认识了新郑市19岁的王发伟,两人通过一段触摸后于1991年6月同居,同年10月13日举办了成婚仪式。婚后,王发伟做为一名有志青年,刚度完蜜月就报名从军,在内蒙古某部队执役。1992年4月5日张美丽生得一子,名叫王小明,王发伟得到这一音讯也快乐了一阵子,两边并常常通讯通知自己的状况。在部队里,王发伟结壮精干,被部队转为专业军士,跟着位置的奇妙改变,两边通讯的时刻少了,两人天各一方,过起了牛郎织女的日子,爽性就断绝了来往,两人原本婚姻草率,两边了解不行,没有树立深沉的爱情,王发伟觉得自己异地异乡孤独寂寞,又在部队谈起了爱情,与当地另一个姑娘结了婚。张美丽得到这一音讯,十分震动,没有想到王发伟会这样诈骗自己,自己在家带孩子照料爸爸妈妈,却被老公无情地扔掉,她感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损伤,把老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为她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审判成果】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张美丽被告王发伟同居时,被告王发伟未到法定年龄,归于无效婚姻,到达法定年龄后又未办成婚证,应该依法予以免除,非婚所生的儿子依法予以维护,考虑子女一向由原告抚育,且被告在部队执役,其子由原告抚育为宜,遂按照上述观念作出判定。
【案子分析】
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此刻当事人之间并不具有合法有用的婚姻联系,需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补办成婚登记,不然视为同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