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3:51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令
第 12 号
《企业国有财物评价办理暂行办法》现已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主 任 李荣融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企业国有财物评价行为,保护国有财物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通,避免国有财物丢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财物评价办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实施出资人责任的企业(以下总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总称企业)触及的财物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担任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财物评价监管作业。
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担任对全国企业国有财物评价监管作业进行辅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财物评价项目实施核准制和存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经济行为的事项触及的财物评价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担任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同意经济行为的事项触及的财物评价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担任存案;经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心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同意经济行为的事项触及的财物评价项目,由中心企业担任存案。
当地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财物评价项目存案办理作业的责任分工,由当地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依据各地实际状况自行规则。
第五条 各级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树立企业国有财物评价办理作业制度,完善财物评价项目的档案办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陈述作业。
省级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和中心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作业日内将其财物评价项目状况的统计分析材料报送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
第二章 财物评价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财物进行评价:
(一)全体或许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钱银财物对外出资;
(三)兼并、分立、破产、闭幕;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份额变化;
(五)产权转让;
(六)财物转让、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