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也谈《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2:21
【案情】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成婚,其时去人民公社办成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公社未发成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同日子并生育二子。谢某在未与刘某离婚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却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在一同,并生育一子。罗某明知谢某有爱人的情况下仍与谢某以夫妻名义日子在一同。【不合】现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建立?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谢某与刘某并未处理成婚证,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联系,因而谢某、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定见以为,谢某与刘某虽未处理成婚证,但他们之间建立受法令保护的现实婚姻联系,因而谢某、罗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分析】原文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其理由是:“ 一、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现实婚姻联系,且该现实婚姻联系受法令保护。尽管1994年民政部新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则“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保护”,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又做出了破例规则“关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条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条件的,但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同居联系处理”。由此可见,1994年2月1日曾经建立的现实婚姻是具有法令效能的,1994年2月1日今后建立的现实婚姻只能作为同居联系对待。 二、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中规则“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关于原文笔者的观念本文笔者不能予以苟同,本文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即“谢某与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一、原文笔者将民法上的现实婚姻概念与刑法上的现实婚姻概念混为了一谈。在民事司法范畴中,对现实婚姻的确定,一般选用狭义上的解说。因而,在民事司法范畴,构成现实婚姻应当具有四个条件:1、现实婚姻的男女两边应当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即两边的同居是彻底自愿,且均无爱人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能所有必要具有的首要条件;2、现实婚姻的男女两边应当具有终身一起日子的意图。男女两边是否以爱人相待,是现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联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差异;3、现实婚姻的男女两边对外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具有揭露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两边不只内涵地具有夫妻日子的全部内容,在外部方式上还应有社会所供认的夫妻身份。这是现实婚姻与全部具有隐蔽性的、暂时的不正当两性联系的方式差异;4、现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令、法规的规则,未实行成婚登记手续。这是现实婚姻与法令婚姻的差异。可见,在民事司法范畴,着重现实婚姻的男女两边均无爱人,既然如此,那么,在民事司法范畴所调整的现实婚姻就不触及重婚罪的问题,两边均无爱人,其同居底子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在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表述中,没有现实婚姻这个概念的解说,可是从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说关于重婚罪的表述中,却能够看出刑法关于现实婚姻的法令定位。刑法定位的现实婚姻着重的构成要件是:1、同居的男女两边至少有一方有合法的爱人;2、同居的男女两边片面上具有创设夫妻法令联系、永久一起日子之共附和愿,而且两边的意思表明一起;3、同居的男女两边具有一起的婚姻居所,且有一起的性日子、经济日子与物质日子,或许可能有一起的子女;4、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联系;5、没有处理成婚登记手续。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