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2:22

未处理一方逝世另一方的问题
未按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逝世,另一方以爱人身份建议享有承继权,应按如下准则处理:
1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假如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可按现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逝世之后,另一方能够爱人身份按有关规则享有承继产业的权力。
2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假如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并补办了成婚登记的,在一方逝世后,另一方即能够爱人身份享有承继权。假如没有补办成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联系只能按同居联系处理,一方逝世后,另一方不得以爱人身份建议享有承继权。但若契合承继法第14条规则的,可根
据彼此搀扶的具体情况处理。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19850410]
第十四条 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配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20011225]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双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联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逝世,另一方以爱人身份建议享有承继权的,依照本解说第五条的准则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