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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意思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9:04

“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是什么意思?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简而言之,便是现已交纳土地出让金,以有偿运用的方法来获得土地运用权。
土地运用权出让的主体,一方为出让方,一方为受让方。因为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因而出让一方只能是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由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运用者签定。这意味着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出让土地运用权。
土地运用权出让中的受让方是指土地运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3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除法令还有规则者外,均可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土地开发、使用、运营",由此规则可见,受让方一般不受约束,除非法令还有规则。
关于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拍卖、投标或许两边协议的方法。"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实施的《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造土地运用权规则》有清晰了一种新的出让方法--挂牌出让。因而,我国现行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出让方法就包含四种:拍卖、投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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