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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的闲置土地要怎样收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6:41
被典当的搁置土地怎么回收?让我们来看一个典型事例:
事例简介:
某开发区一宗国有土地,搁置满2年以上,便被开发区政府认定为搁置土地。该宗地曾以在建工程名义典当给某银行,后经法院判定归该银行。现在银行要求对该宗地进行土地使用权人称号改变挂号,并恳求法院履行。《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人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和合同约好、划拨决定书规则歹意囤地、炒地的,依本方法规则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不得受理该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恳求,不得处理被认定为搁置土地的转让、租借、典当和改变挂号”,在法院的履行裁决和《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相冲突状况之下,这宗土地能否处理土地使用权人改变挂号?
律师回答:
按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十四条规则,未开工开发满2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则,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回收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回收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搁置土地设有典当权的,一起抄送相关土地典当权人。按照上述规则,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能够按照法令回收搁置土地使用权,并一起抄送相关典当权人。这里有个次序,即人民政府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优先于典当权人行使典当权。因为处置搁置土地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令赋予的,人民法院在履行公务时相同应恪守。
主张国土资源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阐明状况和理由,恳求人民法院退回相关法令文书(如协助履行恳求)。需求着重的是,国土资源部分作出上述处理,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造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履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分协助履行若干问题的告诉》(法发〔2004〕5号)规则的准则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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