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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1:39

湘价服〔2009〕3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买卖手续费的告诉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产买卖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商场安稳健康发展,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商场安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8]18号)和《湖南省特定产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产买卖收费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房产买卖手续费为服务性收费,应坚持揭露、公正、服务有偿的准则,由经同意建立的房地产买卖中心(处、所)供给买卖服务、处理买卖手续时收取。未供给买卖服务的、或改变服务主体(由行政机构履行)的均不得收取买卖手续费。
二、房产买卖手续费规范
(一)房子转让手续费(不含产权转让挂号费)
1、住宅转让手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收取。收费规范为:新建产品住宅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宅操控面积以内的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宅每平方米6元,其间初次买卖的房改房每平方米1.5元。新建产品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的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当;存量住宅转让手续费由转让两边各承当50%。
2、非住宅的房子转让手续费。按实践成交价格的必定份额计收。收费规范为:新建产品房为0.5%,由转让方承当;存量房为1.3%,由转让两边各承当50%。
(二)房产典当(典当)手续费(不含他权力挂号费)
1、住宅典当(典当)手续费,按典当(典当)额的3‰计费,向请求典当者收取。
2、非住宅的房产典当(典当)手续费,按典当(典当)额的必定份额累进计费,向请求典当者收取。收费规范为:2千万元及以下为2‰;2千万元以上至5千万元为0.8‰;5千万元以上至1亿元为0.3‰;1亿元以上为0.1‰。
企业以房子产权作为典当物,典当权益挂号期满,持续使用同一房产请求典当款续期的,其房产典当手续费按上述规范的30%计收。
(三)房子租借手续费
房子租借手续费由出租人承当,在处理租借手续时收取,在租借合同有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不得重复收取。收费规范为:住宅租借手续费,每套由100元降为80元。非住宅的房子租借手续费,按租借面积一次性分档收取:2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50元;2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每宗100元;10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每宗200元;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每宗3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宗400元。上述规范,不得累加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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