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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南京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0:22

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再搬运的行为。转让是土地运用者依法对其享有的土地运用权进行处置的权力。转让的内容包含出售、交流和参加。土地运用权转让有必要签订合同,受让方还有必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挂号。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带来:南京土地运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土地运用权年限规则是什么,土地运用权转让条件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再搬运的行为。转让是土地运用者依法对其享有的土地运用权进行处置的权力。转让的内容包含出售、交流和参加。土地运用权转让有必要签订合同,受让方还有必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挂号。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带来:南京土地运用权年限规则,土地运用权转让条件。重视土地运用权方针的朋友们欢迎阅览本文哦,更多资讯尽在听讼网,敬请阅览和重视。
南京土地运用权年限规则
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处确认:(一)居住用地为70年;(二)工业用地为50年;(三)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四)商业、旅行、文娱用地为40年;(五)归纳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十四条 (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方法)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下列方法:(一)投标;(二)拍卖;(三)协议;(四)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方法。用于商业、旅行、文娱、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应当经过投标、拍卖方法进行,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协议方法出让土地运用权的特别景象在外。
土地运用权转让条件
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则,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归于房子建造工程的,完结开发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归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构成工业用地或许其他建造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子现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子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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