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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11:51
确定现实婚姻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方面: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施行之前,两边未实行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申述时两边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申述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前,未办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确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确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前,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之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补办成婚登记的,婚姻联系的效能从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求件时起算;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在2004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确定同居联系和现实婚姻的关键是: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时不论其是否契合法定条件,只需申述时契合法定条件,即确定是现实婚姻联系,199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前,只要当事人同居时两边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才确定其是现实婚姻联系。“同居时”或“申述时”是其时确定现实婚姻与不合法同居联系的两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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