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20:11
同居期间赠与的资产是否归于一起产业
2002年5月,郭先生与蒋某在未处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至今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处理结婚登记。2005年8月,两边因爱情不好洽谈分手,蒋某以为他们是现实婚姻联系受法律保护,郭某于2004年3月受赠于姑姑的10万元钱归于一起产业,应和她均分。郭某不知道究竟这10万元钱是否归于自己,应不应该分呢?
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3条规则: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自199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因而郭某和蒋某归于不合法同居联系,而不是现实婚姻联系。该定见第10条还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而本案中的10万元,不归于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因而,归于郭某个人产业,在免除同居联系时,不用由两边均分。
2002年5月,郭先生与蒋某在未处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至今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处理结婚登记。2005年8月,两边因爱情不好洽谈分手,蒋某以为他们是现实婚姻联系受法律保护,郭某于2004年3月受赠于姑姑的10万元钱归于一起产业,应和她均分。郭某不知道究竟这10万元钱是否归于自己,应不应该分呢?
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3条规则: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自199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因而郭某和蒋某归于不合法同居联系,而不是现实婚姻联系。该定见第10条还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而本案中的10万元,不归于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因而,归于郭某个人产业,在免除同居联系时,不用由两边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