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土地的几个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0:26
什么是土地运用权划拨?
答: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上能够建造商品房吗?
答:不能够,根据《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五十四条建造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可是,下列建造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以划拨方法获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能否转为出让并转让?
答:根据相关法令规则及石家庄市当地规则,划拨用地能够经有权限政府批阅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出让用地,但不得改动土地用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停止运用或改动用处今后是否要被政府回收?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因单位吊销、搬迁等原因,停止运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许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四十七条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回收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标准土地有偿运用手续的告诉》(石政办发〔2010〕27号)规则“划拨土地改动土地用处的,由政府依法进行回收后,根据新的规划用处依法供给土地。归于经营性用地的,采纳投标拍卖挂牌方法揭露出让。”
答: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上能够建造商品房吗?
答:不能够,根据《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五十四条建造单位运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运用方法获得;可是,下列建造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以划拨方法获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能否转为出让并转让?
答:根据相关法令规则及石家庄市当地规则,划拨用地能够经有权限政府批阅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出让用地,但不得改动土地用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停止运用或改动用处今后是否要被政府回收?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因单位吊销、搬迁等原因,停止运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许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四十七条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回收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标准土地有偿运用手续的告诉》(石政办发〔2010〕27号)规则“划拨土地改动土地用处的,由政府依法进行回收后,根据新的规划用处依法供给土地。归于经营性用地的,采纳投标拍卖挂牌方法揭露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