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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8:13
近年来,修建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一起,也往往因为缔造单位拖欠其巨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然后给本已资金非常严重的施工企业落井下石。处理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必要运用法令手段,而修建范畴所触及的法令问题适当很多,上海债款律师现就怎么灵活运用法令手段清收工程款的问题进行讨论,期望能够抛砖引玉,如有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 严把缔造工程合同签定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曩昔缔造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一起,往往套用《修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格局范本,该范本因为拟定时刻较早,其间的许多条款现已不再契合当时的法令规则及习惯市场需要,为此,缔造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合作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令法规的施行,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缔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用于签定合同,该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确保书”等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格局谨慎,且契合刚公布的《合同法》、《修建法》、《修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令规则,能够最大极限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 要求缔造单位供给如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缔造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付出工程款,两边能够在合同中约好由发包方对敷衍的工程价款供给相应产业作为担保,也能够由第三方来供给担保,担保的方法能够是连带职责确保。这样将来假如发包方无力付出拖欠工程款时,承揽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产业来清偿债款,或许要求第三方承当确保职责,然后使承揽人的危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正确运用《合同法》第286条行使对所缔造工程的法定典当权。
依据《修建法》及《合同法》第 279条规则,“缔造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付出价款”,缔造工程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约建成了房子,且竣工检验合格,但发包人迟迟不付清工程款,依据以往法令规则,承揽人无法将所建房子进行折价或拍卖以赔偿工程款,例如依据我国1995年经过的《担保法》规则,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权仅限于动产,承揽人不能对比如房子等不动产行使留置权,而发包人往往又无其他产业可供清偿,形成承揽人垫支的巨额工程款无法回收,这明显危害了承揽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合同法》本着维护承揽人利益的准则,在第286条中清晰规则承揽人对所建工程具有法定典当权,即“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缔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缔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这儿所称的“价款”是指发包人依缔造工程合同之约好敷衍出给承揽人的承揽费,包含承揽人施工所付出劳动的酬劳、所投入资料和因施工所垫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因合同发作的危害赔偿,即酬劳恳求权、垫支金钱恳求权及危害赔偿恳求权。
(2)承揽人在行使法定典当权时,并应当留意遵从以下程序:
1、催告发包人,即在发包人未依照合同约好付出价款时,承揽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这是行使法定典当权的必经程序。承揽人在留置发包人的产业后,应当承认2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发包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
2、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在承揽人催告中所承认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依然逾期不付出价款的,除依照缔造工程性质不宜折价的以外(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即两边洽谈承认该工程的价格 ,将该缔造工程出卖给第三人 ,并从所获工程款中优先受偿 ,即当发包人 有两个以上的债款人时,承揽人可优先于其他债款人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受偿。
3、依法拍卖。在承揽人与发包人无法就工程折价达成协议 ,或许??司芫??行?槭保??勒战ㄉ韫こ痰男灾什灰私?信穆舻囊酝猓?邪?擞腥ㄉ昵肴嗣穹ㄔ航?霉こ膛穆簟N夜?延?997年正式施行《拍卖法》,承揽人可依法将该缔造工程进行拍卖,而且有权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关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典当给了银行的景象,即银行和承揽人一起对该工程设定了担保物权,关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终究谁更优先受偿的问题,从《合同法》的立法布景可知,第286条款指的便是法定典当权,在法定典当权和约好典当权并存时,不管约好典当权发作在前和在后,依据“法定权力优先于约好权力”的准则,法定典当权均应优先于约好典当权行使。修建工程是靠承揽人付出劳动和垫支资金缔造的,假如答应约好典当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揽人的资金来清偿发包人的其他债款,等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本归于第三人的承揽人,违反了公正及诚笃信用准则。法定典当权是法令为维护承揽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力,作为承揽人,施工单位应该活跃加以运用。
(4)假如缔造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现已别离与顾客缔结房子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付出工程款时,即可能发作承揽人法定典当权与顾客权力的抵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则“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分和土地管理部分挂号存案”,若两边当事人现已在房地产部分处理了买卖挂号手续,则顾客现已取得房子一切权,就该房子而言,法定典当权已归于消除。若两边没有处理买卖挂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9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一切权及其他物权不能搬运。”即两边当事人在没有处理买卖挂号手续的景象下,该房子仍应归于开发商一切,承揽人对其仍享有法定典当权。
(5)法定典当权的行使方法:一是由发包人与承揽人协议折价;二是承揽人恳求人民法院拍卖。这与《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则的典当权行使方法不同,该条规则“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合同法》第286 条规则“承揽人既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直接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儿所规则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恳求法院拍卖”,其立法目的是要改动担保法规则的典当权行使方法,由承揽人直接向法院恳求履行典当权,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有关的详细恳求履行程序,现在尚无专门规则,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履行程序的规则,承揽人首先应该向法院提出恳求,并举出证明法定典当权存在及该法定典当权具有履行条件的依据;法院受理恳求后,应当告诉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典当权是否建立及是否契合履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决停止履行程序,并驳回承揽人之恳求;承揽人须别的提起承认之诉,以承认法定典当权之建立,待取得收效的胜诉判定后,方能恳求法院依法拍卖。
四、 经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承揽人的合法利益。
曩昔承揽人在承接完缔造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款收不回来为由拒不付出工程款,对此承揽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公布的《合同法》对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清晰规则,该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对怎么行使代位权作了进一步的解说。这就从法令上清晰赋予了承揽人代位求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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